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32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雯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基簡字第32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7月9日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6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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