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902號
原   告 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卯○○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被   告 壬○○  原住台北縣汐止市○○○街○○號4樓
      辛○○  原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
      庚○○
      巳○○
            樓
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午○○
            樓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寅○○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辰○○○
訴訟代理人  謝榮芳
被   告 乙○○
      己○○
      甲○○
      子○○
      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
十四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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