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補字第103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瑞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5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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