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八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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