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45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被   告  朱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二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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