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村○○○路○段○○○巷○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