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九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村○○○路○段○○○巷○號,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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