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監宣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監宣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監宣字第85號聲請人 賴素霞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附件所示財產清冊應詳實記載(如無財產或不詳,均應敘明,不得空白),並由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
二、如附件所示財產清冊及切結書之「年、月、日」應予填寫。
三、受監護宣告之人近一年度所和所得稅資料清單。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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