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