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
342號)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