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小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539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告 林心驊林集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00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各積欠如附表所示電信費及補償款未為給付。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原告電信費及補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電信別

門號

電信費

補償款

合計債權金額

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2,077元

7,668元

14,900元

2

0000000000

1,260元

3,89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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