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訴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4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紀鵬軒 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9年度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5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52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689號、第209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因不滿乙○○不欲與其繼續交往,竟意圖損害乙○○利益並散布於眾,基於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散布文字誹謗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06年8月7日稍早某時許,未經乙○○同意,無故拍攝乙○○之護照內頁、健保卡、健身工廠會員卡、就醫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傳票等資料照片,復於106年8月7日起至108年9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陸續以電腦設備上網連線至可供不特定人公開瀏覽之社群網站,註冊「乙○○」、「0000000000」等個人網頁、帳號或以前述名稱加入社群網站、論壇、LINE群組,配合乙○○照片等資料,使人誤認前述個人網頁帳號為乙○○本人使用後,再使用前述社群網站帳號及其他社群論壇、LINE群組,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刊登乙○○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LINE
ID、非公開活動照片及上開個人資料,並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乙○○及其父丙○○名譽不實事實之電磁紀錄,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乙○○之個人資料,並表彰以乙○○名義發表上開部分言論之用意而行使之,進而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得以共聞共見,足生損害於乙○○、丙○○之名譽。
二、案經乙○○、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40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止,均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告訴人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網頁資料㈠第21頁、第23頁、第191頁、第195頁照片中之男生為其本人,不可能有其與告訴人以外的其他人會取得這些照片。葉○○、陳○○為其鄰居,「紀元」為其小名,本案所合拍的與告訴人乙○○私密照片,告訴人乙○○有用LINE傳給伊等情(見本院卷第240、456、456、531頁),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妨害名譽犯行,並辯稱:那些事情是乙○○自己或是其他人做的,與我無關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乙○○前為男女朋友關係,告訴人乙○○不欲
與其繼續交往,乃有人意圖損害乙○○利益並散布於眾,基於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散布文字誹謗之接續犯意,先於106年8月7日稍早某時許,未經告訴人乙○○同意,無故拍攝告訴人乙○○之護照內頁、健保卡、健身工廠會員卡、就醫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傳票等資料照片,復於106年8月7日起至108年9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陸續以電腦設備上網連線至可供不特定人公開瀏覽之社群網站,註冊「乙○○」、「0000000000」等社群網站帳號配合告訴人乙○○照片等資料,使人誤認前述社群網站帳號為告訴人乙○○本人使用後,再使用前述社群網站帳號及其他社群網站論壇、LINE群組,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刊登告訴人乙○○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LINEID、非公開活動照片及上開個人資料,並散布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乙○○及其父丙○○名譽不實事實之電磁紀錄,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告訴人乙○○之個人資料,並表彰以告訴人乙○○名義發表上開部分言論之用意而行使之,進而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得以共聞共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乙○○、丙○○之名譽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及原審、本院審理時均所不爭執(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51號卷〈下稱偵三卷〉第29-30、37-40頁,原審卷第175-178、235-239頁,本院卷第530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人丙○○於警詢及偵訊時分別證述明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併警一卷〉第7-9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984號卷〈下稱偵二卷〉第7-8頁,偵三卷第37-40頁,原審卷第211-221頁),並有相關社群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外放資料卷一,資料卷二,資料卷三),此部分之事實,自堪先予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106年5
月底透過被告友人陳○○認識被告,我和被告曾短暫交往過,我有介紹被告跟我父親見面、他也知道我家人的名字;000000是我社交軟體的帳號,交往時我發現被告會盜用別人照片發文,很喜歡發一些關於臺灣跟大陸的政治性話題;我的健保卡等資料的照片是被告趁我洗澡的時候偷拍的,後來因為被告會打我,所以沒辦法繼續交往;從106年8月開始和被告有爭執,那時起網路上開始有不利我的文章出現;被發文到網路上的兩個門號是我和被告交往時期使用的電話號碼,這兩個門號只有用來跟被告聯繫過,沒有跟其他人聯繫,發文上去的照片是我跟被告交往期間拍的私密照片,只有被告跟我有,被告還修圖遮掩自己的臉,我完全沒有公開這些照片,也不會在網路上公開我的個資,自從我跟被告說要分手,被告就開始用創設的假帳號毀謗攻擊我,只要我提分手,被告就會很誇張的反擊在網路上發文,我有跟被告說過會提告,但是被告不但沒有停手,還變本加厲;「葉○○」是被告的朋友,我不會使用簡體字,也沒有認識其他使用簡體字的朋友,除了被告,我沒有跟任何人發生任何糾紛等語(見偵二卷第7頁,偵三卷第37頁,原審卷第211-220頁)。
所述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證述:「從2017年開始到現在2019年陸續都有發現甲○○用臉書創建假帳號:例如0000000000、高屏之光、打狗之光、高雄之光等等。公開散播不實的流言,我用手機瀏覽臉書搜尋丙○○就找到一堆類似的連結。甲○○說我性侵我女兒,說我詐騙股東投資的血汗錢上千萬,懸賞20萬新臺幣要找到我。我女兒乙○○跟甲○○有交往過3個月,那時候他有偷拍到我女兒的證件及個人資料,2017年10月份的時候,我女兒乙○○曾經對甲○○提告違反個資法。再加上我們家所有人,除了甲○○以外,不曾與人有過恩怨仇恨嫌隙或糾紛,所以我可以確定會對我做出妨害名譽情事的人只有甲○○」(見併警二卷第7-9頁)等語相符,衡情告訴人乙○○前後指述內容一致,所述情節合理,且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有簽具結文擔保陳述之真實性,乃偽證罪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之重罪,反觀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散布文字誹謗等犯行則為5年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之輕罪,尤以被告為大陸地區人士,告訴人乙○○提起告訴之時,被告並不在臺灣境內,有告訴人乙○○之警詢筆錄與被告入出境查詢結果表存卷可參(見警二卷第5頁,偵一卷第38-39頁),是否得以實際追訴前述犯行,仍屬未定,已難想像告訴人乙○○有何甘冒偽證重罪刑責相繩之虞,任意構陷被告之理,且其所述復與告訴人丙○○所述相符,告訴人乙○○前揭證述,已具有高度憑信性。
㈢再者,觀諸本案所附之私密照片(見外放資料卷),俱屬於
被告與告訴人乙○○間私密之資訊,除渠2人外,當非其他人所能取得;另其中如告訴人乙○○之就診收據、傳票、護照與健保卡證件、LINEID、手機號碼、身分證字號等,亦均屬告訴人乙○○個人所持有,而告訴人乙○○當無由於網路公開此等資料,並加註貶損自己名譽文字而發表文章之必要;加以,前述社群網站散布文字之內容,多係假冒告訴人乙○○名義貶低自身人格、邀約他人從事性行為,或彰顯告訴人乙○○、丙○○男女關係混亂、私生活不堪等不實指摘,對於告訴人乙○○、丙○○人格權之影響重大,更蓄意將雙方合照當中被告臉部位置修圖遮掩,亦難想像告訴人乙○○、丙○○有故意以此自身貞操、名譽設詞誣指被告之情事;參以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自承:我是大陸青島人,高中念青島34中,之前在大陸的鐵路局做列車員,紀元是我的小名,葉○○是我鄰居弟弟的老婆,我知道乙○○父親是繼父、姓○,也知道乙○○社交軟體的帳號,那些私密照片只有我跟乙○○有等語(見偵三卷第39-40頁,原審卷第235-236頁),核與前述相關社群網站、論壇、群組網頁列印資料記載內容勾稽互合(見外放資料資料卷二第293、299、
301頁,資料卷三第251頁),是被告不僅有實施前述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散布文字誹謗行為之機會,亦具備高度之動機,其中內容又多有涉及僅被告知悉或與其本人高度相關之特徵,復有遮掩保護其本人之舉動,衡諸常情,已足以排除前述行為係第三人所為而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堪認前述行為係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乙○○不欲與其繼續交往所為者無訛。被告辯稱係告訴人乙○○自己或他人所為云云,不僅與常情相悖,更顯與事實不合,並不可採。
㈣被告及其辯護人另辯稱:被告也被盜用帳號,有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3號案件可查,足證本案非被告所為,且不能因為本案上傳之訊息有簡體字,即推斷是大陸籍的被告所為,本案查無真正行為人的IP位址,並無證據證明是被告所為云云。惟查:
1.本院認定被告有罪之事實,有前揭積極證據及諸多情況證據,業如前述,並非以本案上傳之訊息有部分簡體字作為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屬率斷。
2.另被告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3號(108年度他字第6997號)案件作為其帳號亦遭盜用之證據,主張本案非其所為云云。經本院調閱上開偵查卷宗之結果,該案係被告於本案發生後,以自己為告訴人告訴本案告訴人乙○○以臉書帳號「甜兒藍」對其妨害名譽,經檢察官認無積極證據可證告訴人乙○○涉犯妨害名譽罪,而對告訴人乙○○為不起訴處分,有該署109年度偵字第1613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見本院卷第483-485頁),是該案案發之時點、行為人均難認與本案有關,自不足作為本案有利被告之證據。
3.本案案發於106年8月7日至108年9月間某日,有告訴人乙○○108年9月6日警詢筆錄可證(見併警一卷第5頁),再告訴人乙○○提出之本案資料均係手機截圖列印,並無網址,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向Facebook調閱案件,目前僅限於殺人、擄人勒贖、毒品、詐欺、竊盜、妨害性自主(含兒少性剝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冒用帳號、強盜、搶奪、傷害罪(含重傷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共12大案類,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05年5月24日檢紀電字第10500058070號函暨修正後之「美商FACEBOOK公司查詢請求書」(見偵三卷第41-45頁)可證,本案並非告訴人乙○○本人之帳號遭冒用,而係被告自行新設帳號張貼告訴人乙○○、丙○○之個資等,非屬前述12大案類;再調閱帳號使用人註冊資料及登入IP紀錄,需提供待查帳號格式:如電子郵件地址(Email)、用戶識別號碼(id)或使用者網址列(htttps://www.facebook.com/usename),始能調閱。告訴人乙○○所提供之Facebook照片,僅有告訴人姓名及英文名稱,與告訴人陳○○電話聯繫表示亦無法提供該帳號相關資料,致無相關資料可供向美商Facebook公司調閱帳號使用人註冊資料及登入IP紀錄,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6月24日電話紀錄單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8年3月13日高市警刑科字第10831477500號函(見偵三卷第49-5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108年7月29日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0871659800號函暨員警職務報告(見偵三卷第69-71頁)可證。另附表有關告訴人乙○○遭設帳號於PChome個人新聞台部分,雖有查得IP位址,然查無該IP位址之使用者資料,因虛擬IP位址,屬浮動IP沒有固定,故無法追查使用者,有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22日網家108法字第163號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聯記錄查詢系統、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偵三卷第65-67頁、偵四卷第117、119頁)可證。再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提出告訴人資料遭散布之臉書帳號使用者網址列(見本院卷第251頁),聲請本院向臉書公司查詢使用者IP位址,台灣臉書公司據覆以「臺灣臉書並未擁有控制、主辦臉書服務,故無法針對鈞院函文採取對應行動,需向Facebook,Inc提交」,有宏鑑法律事務所110年3月11日(10)○字第0083號函(見本院卷第345頁)可稽,本院再向美國臉書總公司查詢結果,遭以所提資訊不足為由拒絕(見本院卷第353-355頁),是本案查無被告犯行之IP位址,可以認定。
本院已窮盡所有調查之能事,雖無從得知被告犯行之IP位址,然被告犯行既有前揭積極證據及諸多情況證據可資佐證,尚難以本案查無被告犯行之IP位址,遽認被告非本案行為人。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法律之適用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規定雖經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惟此部分修正僅係將原另規定於刑法施行法之規定於刑法本文中明文化,犯罪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實質內容均未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先予敘明。
㈡罪名及罪數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雖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修正公布;修正前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立法理由為「無不法意圖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原則以民事賠償、行政罰等救濟為已足。惟若行為人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仍有以刑罰處罰之必要」,亦即修正後個人資料保護法,雖刪除修正前第41條第1項規定,將修正前第41條第2項構成要件中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條項編排上亦因前開原居前項之規定經刪除,而循序移置為同條第1項。此等修正內容,固有限縮非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之刑事處罰範疇,然僅將對於「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者,廢止其刑罰。簡言之,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者,仍有該法第41條罰則之適用;參以同法第1條亦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訂定係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者非僅止於財產上之利益,並及於個人之人格權。
則法文所稱之「損害」當包括人格權而非僅限於財產權,可以認定。
2.按刑法上所稱之文書,係指使用文字、記號或其他符號記載一定思想或意思表示之有體物,除屬刑法第220條之準文書外,祇要該有體物以目視即足明瞭其思想或意思表示之內容,而該內容復能持久且可證明法律關係或社會活動之重要事實,復具有明示或可得而知之作成名義人者,即足當之。易言之,祇要文書具備「有體性」、「持久性」、「名義性」及足以瞭解其內容「文字或符號」之特徵,並具有「證明性」之功能,即為刑法上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罪之客體。末按刑法誹謗罪之成立,係意圖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而散布文字誹謗罪,其所謂之「散布」,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悉其內容者而言,其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是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
3.被告未經告訴人乙○○同意,非法蒐集告訴人乙○○上開個人資料,復陸續註冊「乙○○」、「0000000000」等社群網站帳號,使人誤認前述社群網站帳號為告訴人乙○○本人使用,再使用前述社群網站帳號及其他社群網站帳號,刊登告訴人乙○○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非公開活動照片及上開個人資料,同時散布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乙○○及其父丙○○名譽不實事實之電磁紀錄,以此方式非法利用告訴人乙○○之個人資料,並表彰以告訴人乙○○名義發表上開部分言論之用意而行使之,使不特定之第三人得以共聞共見,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乙○○、丙○○之名譽等情,均已如前述;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2
0條、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1
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公訴意旨就被告以告訴人乙○○名義發表言論之犯行漏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惟因有犯罪事實一部擴張之情事,本院並已告知罪名(見本院卷第508頁),保障當事人於訴訟上權利後,自應併予審理。被告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散布文字誹謗之舉動,主觀上係分別基於同一之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罪。另被告主觀上基於同一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前揭各犯行,且各犯行間具有局部行為之合致關係,應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4.末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參照)。本件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提起公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及散布文字誹謗內容,雖僅有記載部分具體行為,惟此屬犯罪事實一部擴張,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就全部行為予以審判,附此敘明。
四、上訴論斷的理由: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乙○○曾為男女朋友關係,竟因不滿告訴人乙○○不欲與其繼續交往,任意冒用告訴人乙○○名義,在社群網站、論壇等刊登散布告訴人乙○○之個人資料及不實之誹謗文字,內容十分不堪,嚴重損及告訴人乙○○、丙○○之名譽,告訴人乙○○陳稱:我提出分手後,被告開始做這些行為傷害我,這些色情的文章不是我寫的,身為一個女孩,我有正當的工作跟生活,我為什麼要這樣毀掉我的自尊、人格,請法院從重量刑等語(見原審卷第241-242頁),並提出重度重鬱症等診斷證明書為憑(見併警一卷第15頁);告訴人丙○○亦陳稱:被告一而再再而三,胡說八道,讓我不堪其擾,請求從重量刑等語(見原審卷第241頁),對告訴人乙○○、丙○○所造成之損害甚鉅;被告事後復未能坦承犯行,進而與告訴人乙○○、丙○○達成調解,尋求被害人之諒解,犯後態度亦難謂良好;另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未婚、先前在大陸地區從事銷售業等語,及其犯罪之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
8月。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建中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彩秀、王登榮、何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葉文博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馥華【附表】(附表內稱「告訴人」係指乙○○)┌──┬────────┬──────────────┬─────────┬────────────┐│編號│網站/帳號暱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誹謗部分│證據出處│││││││├──┼────────┼──────────────┼─────────┼────────────┤│1│臉書/乙○○(繁│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①於個人資料欄位公│①資料卷一第97、99、101│││體)│照內頁、健保卡、臺灣臺中地│開發表指涉告訴人│、117、191、195、197、││││方檢察署傳票、就醫收據、健│「在高雄肉便所擔│203、207、211-215、233││││身工廠會員卡翻拍照片及告訴│任性奴」、「就讀│、257、259、261-263頁││││人日常生活私密照片│社會大學肉便系」│②資料卷二第115頁││││②公開分享帳號【打狗之光】於│等言論│③原審院二卷第71頁││││4月16日發表之公開文章(內│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含未經同意即公開發表之告訴│告訴人「與六信銀│││││人護照內頁翻拍照片)│行借了信貸20萬,│││││③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手│還沒繳清就落跑了│││││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丟給她兩個│││││43號│可憐的保證人,一│││││④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身│直聯絡不到她..│││││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等言論│││││⑤公開分享帳號【高雄之光】於│③發表公開文章指述│││││4月10日發表之公開文章(內│告訴人「開始在打│││││含未經同意即公開發表之告訴│狗肉便館的新工作│││││人健保卡翻拍照片)│」、「離開打狗肉│││││⑥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便館的工作」等言│││││LineID:000000000│論││││││④於自我介紹欄位、││││││文章公開發表告訴││││││人「10歲起被他脫││││││光,現在還擺脫不││││││掉,每週叫我回鳳││││││山陪睡。」等言論││││││⑤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發表指涉告訴人││││││「在貴族世家高雄││││││九如店擔任按摩妹││││││」、「就讀社會大││││││學性暗示心理系」││││││等言論││││││⑥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懷孕了,││││││不知道是爸爸的還││││││是男友的。」等言││││││論││││││⑦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發表指涉告訴人││││││「在青島文化教材││││││社擔任肉便」等言││││││論││││││⑧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發表指涉告訴人││││││「在吉品高雄脆皮││││││肉圓擔任肉便器」││││││、「在高雄肉便所││││││擔任口交」、「就││││││讀高雄市理燙髮美││││││容業職業工會性奴││││││隸系」等言論││││││⑨發表公開打卡文章││││││指述告訴人「開始││││││在高雄肉便所的新││││││工作,昨天一口交││││││,鳳山區」等言論││││││⑩於自我介紹欄位公││││││開發表告訴人「惡││││││意行為:在外面欠││││││了一堆債...請││││││你趕快出面處理欠││││││費的三萬塊,還有││││││欠朋友的4萬塊」││││││等言論││││││⑪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徵好友讚││││││友,單身的+1,非││││││單身的+2,已經變││││││人夫的+3,留言你││││││幾歲,越主動我越││││││愛」等言論││├──┼────────┼──────────────┼─────────┼────────────┤│2│臉書/乙○○(簡│公開分享帳號【高雄之光】於2│①於個人資料欄位公│資料卷一第235、237、249│││體)│月25日發表之公開文章(內含未│開發表指涉告訴人│、249頁││││經同意即公開發表之告訴人就醫│「在高雄高工擔任│││││收據翻拍照片)│肉便器」等言論││││││②公開分享帳號【高││││││雄之光】於2月25││││││日(年份不詳)發││││││表之公開文章(內││││││容指述告訴人「懷││││││孕了,不知道是爸││││││爸的還是男友的。││││││」等言論││││││③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發表指涉告訴人││││││「在高雄肉便所擔││││││任性奴」等言論││││││④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懸賞此人││││││20萬...此人背信││││││棄義...垃圾一個││││││,詐騙股東投資的││││││血汗錢上千萬,在││││││公司營運時期帳目││││││不清不楚,該上繳││││││的款項都沒有處理││││││,後期更直接捲款││││││潛逃...」等言論││├──┼────────┼──────────────┼─────────┼────────────┤│3│臉書/0000000000│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手│①於自我介紹欄位公│①警二卷第13、15頁││││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開發表告訴人「十│②資料卷一第219-221、225││││43號│歲起被他脫光衣服│頁││││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健│..如今還是擺脫│││││保卡、健身工廠會員卡翻拍照│不掉魔爪,每週還│││││片│有回鳳山陪睡。」││││││等言論││││││②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發表指涉告訴人││││││「就讀Tennessee││││││StatUniversity││││││肉奴隸肉便器科系││││││」、「就讀Tennes││││││seeStatUnivers││││││ity性奴系」、「││││││之前在哈極品二手││││││名牌精品擔任打手││││││槍」、「就讀成功││││││大學企管營賣屄系││││││」等言論││││││③公開分享帳號【陳││││││鈴姍】於(日期不││││││詳)發表之公開文││││││章(內容指述告訴││││││人「10歲被他脫光││││││,現在還擺脫不掉││││││魔掌,每週還要回││││││鳳山服務他。」等││││││言論││├──┼────────┼──────────────┼─────────┼────────────┤│4│臉書/0000000000│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就醫│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①警二卷第11-13頁││││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傳票│告訴人「懷孕了,│②資料卷一第217頁││││、健保卡翻拍照片│不知道是爸爸的還││││││是弟弟的。」等言││││││論││││││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不陪睡就││││││用公權力迫害你。││││││」等言論││││││③於自我介紹欄位公││││││開發表告訴人「十││││││歲起被他脫光衣服││││││...如今還是擺脫││││││不掉魔爪,每週還││││││有回鳳山陪睡。」││││││等言論││├──┼────────┼──────────────┼─────────┼────────────┤│5│臉書/0000000000│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身│①於自我介紹欄位公│①警二卷第11頁││││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開發表告訴人「十│②資料卷一第17、19、21、││││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臺│歲起被他脫光衣服│119、223頁││││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傳票、就醫│...如今還是擺脫│③資料卷二第13頁││││收據、健身工廠會員卡翻拍照│不掉魔爪,每週還│││││片及告訴人日常生活私密照片│有回鳳山陪睡。」││││││等言論││││││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懸賞此人││││││20萬...此人背信││││││棄義...垃圾一個││││││,詐騙股東投資的││││││血汗錢上千萬,在││││││公司營運時期帳目││││││不清不楚,該上繳││││││的款項都沒有處理││││││,後期更直接捲款││││││潛逃...」等言論││││││③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不陪睡就││││││用公權力,逼迫你││││││。」等言論││││││④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懷孕了,││││││不知道是弟弟的還││││││是爸爸的。」等言││││││論││││││⑤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發表指涉告訴人││││││「在高雄肉便所擔││││││任吹喇叭」等言論││├──┼────────┼──────────────┼─────────┼────────────┤│6│臉書/0000000000│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照│①於個人資料欄位公│資料卷一第71、73、245頁││││內頁、健保卡、臺灣臺中地方檢│開發表指涉告訴人│││││察署傳票翻拍照片及告訴人日常│「在高雄肉便所擔│││││生活私密照片│任性奴」等言論││││││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惡意行為││││││:在外面欠了一堆││││││債...請你趕快出││││││面處理欠費...」││││││等言論││││││③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發表指涉告訴人││││││「在高雄愛河Love││││││River擔任母狗」││││││等言論││├──┼────────┼──────────────┼─────────┼────────────┤│7│臉書/打狗之光│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①資料卷一第77、101、285││││照內頁、就醫收據、健身工廠│告訴人「懷孕了,│頁││││會員卡翻拍照片│不知道是爸爸的還│②資料卷二第73、207頁││││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是男友的。」等言│││││LineID:000000000│論│││││③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手│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告訴人「徵好友讚│││││00號│友,單身的+1,非││││││單身的+2,已經變││││││人夫的+3,留言你││││││幾歲,越主動我越││││││愛」等言論││├──┼────────┼──────────────┼─────────┼────────────┤│8│臉書/紀元│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臺灣│(無)│資料卷二第61頁││││臺中地方檢察署傳票翻拍照片│││├──┼────────┼──────────────┼─────────┼────────────┤│9│臉書/○○○│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照│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資料卷三第261、265頁││││內頁、就醫收據翻拍照片│告訴人「打牌借2││││││萬後不回應, 素顏 ││││││前後差很大...」││││││等言論││││││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懸賞此人││││││20萬...此人背信││││││棄義...垃圾一個││││││,詐騙股東投資的││││││血汗錢上千萬,在││││││公司營運時期帳目││││││不清不楚,該上繳││││││的款項都沒有處理││││││,後期更直接捲款││││││潛逃...」等言論││├──┼────────┼──────────────┼─────────┼────────────┤│10│臉書/○○│①公開分享帳號【高雄之光】於│①於自我介紹欄位公│資料卷一第49-51、53、55││││2月25日(年份不詳)發表之公│開發表告訴人「此│、57、119頁││││開文章(內含未經同意即公開│人背信棄義...垃│││││發表之告訴人就醫收據翻拍照│圾一個,詐騙股東│││││片)│投資的血汗錢」等│││││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健│言論│││││保卡、就醫收據、健身工廠會│②於個人資料欄位公│││││員卡翻拍照片│開發表「在打狗肉││││││便所擔任訓練Aman││││││da0000」等言論││││││③公開分享帳號【高││││││雄之光】於2月25││││││日(年份不詳)發表││││││之公開文章(內容││││││指述告訴人「懷孕││││││了,不知道是爸爸││││││的還是男友的。」││││││等言論)││││││④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懸賞此人││││││20萬...此人背信││││││棄義...垃圾一個││││││,詐騙股東投資的││││││血汗錢上千萬,在││││││公司營運時期帳目││││││不清不楚,該上繳││││││的款項都沒有處理││││││,後期更直接捲款││││││潛逃...」等言論││├──┼────────┼──────────────┼─────────┼────────────┤│11│臉書/曲○○│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照│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資料卷三第267-269頁││││內頁、健保卡翻拍照片│告訴人「與六信銀││││││行借了信貸20萬,││││││還沒繳清就落跑了││││││。債務丟給她兩個││││││可憐的保證人,一││││││直聯絡不到她...││││││」等言論││││││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惡意行為││││││:在外面欠了一堆││││││債...請你趕快出││││││面處理...」等言││││││論││├──┼────────┼──────────────┼─────────┼────────────┤│12│臉書/高雄之光(高│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①資料卷一第105、231、│││之光)│照內頁、健保卡、臺灣臺中地│告訴人「不從就用│237、261-263、273、275││││方檢察署傳票、就醫收據、健│公權力,逼迫你。│、277頁││││身工廠會員卡翻拍照片│」等言論│②資料二卷第185-187、189││││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193-195、197、199、││││LineID:000000000│告訴人「懷孕了,│205頁││││③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手│不知道是爸爸的還│③原審院二卷第93頁││││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是男友的。」等言│││││00號│論││││││③於自我介紹欄位、││││││文章公開發表指述││││││告訴人「十歲起被││││││他脫光衣服...如││││││今還是擺脫不掉魔││││││爪,每週還有回鳳││││││山陪睡。」等言論││││││④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發表指涉告訴人││││││「在NulgerFIT&││││││CIA擔任慰安婦」││││││、「在社會大學讀││││││肉便器」、「就讀││││││SanJoseState││││││University性奴系││││││」等言論││││││⑤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四處跟外││││││省人借錢欠臺錢酒││││││錢其中一個區區2││││││萬塊欠一年了...││││││」等言論││││││⑥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不陪睡,││││││就用公權力迫害你││││││。」等言論││││││⑦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徵好友讚││││││友,單身的+1,非││││││單身的+2,已經變││││││人夫的+3,留言你││││││幾歲,越主動我越││││││愛」等言論││├──┼────────┼──────────────┼─────────┼────────────┤│13│臉書/之光高雄│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照│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資料卷一第115頁││││內頁翻拍照片│訴人「與六信銀行借││││││了信貸20萬,還沒繳││││││清就落跑了。債務丟││││││給她兩個可憐的保證││││││人,一直聯絡不到她││││││...」等言論││├──┼────────┼──────────────┼─────────┼────────────┤│14│臉書/梁○○│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身│①於個人資料欄位公│資料卷一第59、61、63、67││││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開發表指涉告訴人│頁││││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健│「在打狗肉便所擔│││││保卡、就醫收據翻拍照片│任調教0000000000│││││③公開分享帳號【打狗之光】於│」等言論│││││4月16日(年份不詳)發表之公│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開文章(內含未經同意即公開│告訴人「不陪睡就│││││發表之告訴人護照內頁翻拍照│用公權力,逼迫你│││││片)│。」等言論││││││③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懷孕了,││││││不知道是爸爸的還││││││是男友的。」等言││││││論││├──┼────────┼──────────────┼─────────┼────────────┤│15│臉書/陳○○(含繁│①(繁體帳號)公開分享帳號【打│①(繁體帳號)公開分│①資料卷一第77、79、81、│││、簡體)│狗之光】於4月16日(年份不詳│享帳號【打狗之光│83、85、109、111、113││││)發表之公開文章(內含未經同│】於4月16日(年份│、125頁││││意即公開發表之告訴人就醫收│不詳)發表之公開│②原審院二卷第107頁││││據翻拍照片)│文章(內容指述告│││││②(繁、簡體帳號)未經同意公開│訴人「懷孕了,不│││││發表告訴人之護照內頁、健保│知道是爸爸的還是│││││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傳票│男友的。」等言論│││││翻拍照片及告訴人日常生活私│)│││││密照片│②(繁體帳號)發表公│││││③(簡體帳號)公開分享帳號【打│開文章指述告訴人│││││狗之光】於4月16日(年份不詳│「打牌借2萬後不│││││)發表之公開文章(內含未經同│回應,素顏前後差│││││意即公開發表之告訴人就醫收│很大...」等言論│││││據翻拍照片)│③(簡體帳號)公開分│││││④(繁、簡體帳號)未經同意公開│享帳號【打狗之光│││││發表告訴人之LineID:glven│】於4月16日(年份│││││chy5│不詳)發表之公開│││││⑤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身│文章(內容指述告│││││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訴人「懷孕了,不││││││知道是爸爸的還是││││││弟弟的。」等言論││││││)││││││④(簡體帳號)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徵好友讚友,單││││││身的+1,非單身的││││││+2,已經變人夫的││││││+3,留言你幾歲,││││││越主動我越愛」等││││││言論││││││⑤(繁體帳號)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發表││││││「在打狗肉便所擔││││││任鞭打0000000000││││││」等言論││││││⑥(繁體帳號)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不陪睡就用公權││││││力,逼迫你。」等││││││言論││├──┼────────┼──────────────┼─────────┼────────────┤│16│臉書/0000000000│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①資料卷一第89、125-127││││照內頁、健保卡翻拍照片│告訴人「懸賞此人│頁││││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身│20萬...此人背信│②資料卷二第113頁││││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棄義...垃圾一個││││││,詐騙股東投資的││││││血汗錢上千萬,在││││││公司營運時期帳目││││││不清不楚,該上繳││││││的款項都沒有處理││││││,後期更直接捲款││││││潛逃...」等言論││││││②於自我介紹欄位公││││││開發表指涉告訴人││││││「不陪睡就用公權││││││力,逼迫你。」等││││││言論││├──┼────────┼──────────────┼─────────┼────────────┤│17│臉書/0000000000│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就│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①資料卷一第123頁││││醫收據翻拍照片│告訴人「不陪睡就│②資料卷二第125頁││││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身│用公權力,逼迫你│││││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懷孕了,││││││不知道是爸爸的還││││││是弟弟的。」等言││││││論││││││②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發表指涉告訴人││││││「在高雄肉便館擔││││││任調教性奴」等言││││││論││├──┼────────┼──────────────┼─────────┼────────────┤│18│臉書/葉○○(含繁│①(繁體帳號)未經同意公開發表│①(繁體帳號)於個人│①資料卷一第93、95、105│││、簡體)│告訴人之護照內頁、健保卡、│資料欄位公開發表│、107、12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傳票翻拍│指涉告訴人「在高│②原審院二卷第57、77頁││││照片及告訴人日常生活私密照│雄肉便所擔任乳交│││││片│」等言論│││││②(繁體帳號)公開分享帳號【高│②(繁體帳號)發表公│││││雄之光】於4月10日(年份不詳│開文章指述告訴人│││││)發表之公開文章(內含未經同│「惡意行為:在外│││││意即公開發表之告訴人就醫收│面欠了一堆債...│││││據翻拍照片)│請你趕快出面處理│││││③(繁體帳號)未經同意公開發表│欠費...」等言論│││││告訴人之身分證字號E0000000│③(繁體帳號)公開分│││││96號│享帳號【高雄之光│││││④(簡體帳號)未經同意公開發表│】於4月10日(年份│││││告訴人之LineID:000000000│不詳)發表之公開││││││文章(內容指述告││││││訴人「懷孕了,不││││││知道是爸爸的還是││││││男友的。」等言論││││││)││││││④(繁、簡體帳號)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徵好友讚友││││││,單身的+1,非單││││││身的+2,已經變人││││││夫的+3,留言你幾││││││歲,越主動我越愛││││││」等言論││││││⑤(簡體帳號)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開始在打狗肉便││││││所的新工作,2018││││││年7月13日-乳交」││││││等言論││├──┼────────┼──────────────┼─────────┼────────────┤│19│臉書/王○(含繁、│(繁體帳號)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①(繁體帳號)發表公│①資料卷一第265、269頁│││簡體)│訴人之護照內頁、健保卡、臺灣│開文章指述告訴人│②資料卷二第155、159、││││臺中地方檢察署傳票翻拍照片│「懸賞此人20萬..│163頁│││││.此人背信棄義...││││││垃圾一個,詐騙股││││││東投資的血汗錢上││││││千萬,在公司營運││││││時期帳目不清不楚││││││,該上繳的款項都││││││沒有處理,後期更││││││直接捲款潛逃...││││││」等言論││││││②(繁體帳號)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車貸四期未給,││││││以及當鋪借錢,現││││││在搞消失!此人在││││││外欠下五萬(利息││││││還在跑)...」││││││等言論││├──┼────────┼──────────────┼─────────┼────────────┤│20│臉書/高屏之光│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①資料卷一第287-293頁││││照內頁、健保卡、就醫收據、│告訴人「懷孕了,│②資料卷二第71頁││││健身工廠會員卡翻拍照片及告│不知道是爸爸的還│││││訴人日常生活私密照片│是男友的。」等言│││││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手│論│││││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00號│告訴人「十歲起被│││││③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他脫光衣服...如│││││LineID:000000000│今還是擺脫不掉魔││││││爪,每週還有回鳳││││││山陪睡。」等言論││││││③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徵好友讚││││││友,單身的+1,非││││││單身的+2,已經變││││││人夫的+3,留言你││││││幾歲,越主動我越││││││愛」等言論││├──┼────────┼──────────────┼─────────┼────────────┤│21│臉書/張○○│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資料卷一第295頁││││照內頁、健保卡翻拍照片│訴人「打牌借2萬後│││││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身│不回應,素顏前後差│││││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很大...」等言論││├──┼────────┼──────────────┼─────────┼────────────┤│22│臉書/李○○│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①資料卷一第281頁││││照內頁翻拍照片│告訴人「之前在各│②資料卷二第11、75頁││││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大高雄酒店上班,│││││LineID:000000000│總數欠六萬六...││││││不要整天四處騙小││││││騙鼻,騙吃拐幹了││││││...」等言論││││││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徵好友讚││││││友,單身的+1,非││││││單身的+2,已經變││││││人夫的+3,留言你││││││幾歲,越主動我越││││││愛」等言論││├──┼────────┼──────────────┼─────────┼────────────┤│23│臉書/柯○○│公開分享帳號【王○】於(日期│公開分享帳號【王○│資料卷一第255頁││││不詳)發表之公開文章(內含未│】於(日期不詳)發表│││││經同意即公開發表之告訴人健保│之公開文章(內容指│││││卡翻拍照片)│述告訴人「懸賞此人││││││20萬...此人背信棄││││││義...垃圾一個,詐││││││騙股東投資的血汗錢││││││上千萬,在公司營運││││││時期帳目不清不楚,││││││該上繳的款項都沒有││││││處理,後期更直接捲││││││款潛逃...」等言論││├──┼────────┼──────────────┼─────────┼────────────┤│24│臉書/丁○○│(無)│於個人資料欄位公開│資料卷二第3頁│││││發表「在打狗之光擔││││││任調教0000000000」││││││、「之前在高雄之光││││││擔任訓練性奴乙○○││││││」等言論││├──┼────────┼──────────────┼─────────┼────────────┤│25│臉書/張○○│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照│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資料卷二第49、53-55頁││││內頁翻拍照片│訴人「九如路,健身││││││工廠認識的越南妹子││││││,剛拿到臺灣身分,││││││剛剛離婚」等言論││├──┼────────┼──────────────┼─────────┼────────────┤│26│臉書/劉○│(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資料卷二第203頁│││││訴人「十歲被他脫光││││││...如今還是擺脫不││││││掉魔爪,每週逼我回││││││鳳山陪睡。」等言論││├──┼────────┼──────────────┼─────────┼────────────┤│27│PChome個人新聞台│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資料卷一第7-9、23、25-27│││/乙○○(含繁、簡│照內頁、健保卡翻拍照片│告訴人「如今還是│、35頁│││體)│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手│擺脫不掉魔爪,每│││││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週還有回鳳山陪睡│││││00號│。」等言論││││││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懷孕了,││││││不知道是爸爸的還││││││是男友的。」││││││等言論││├──┼────────┼──────────────┼─────────┼────────────┤│28│PChome個人新聞台│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健│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資料卷一第29-33頁│││/0000000000│保卡、健身工廠會員卡翻拍照│訴人「十歲起被他脫│││││片│光衣服...」等言論│││││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29│痞客邦/000000│①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護│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①資料卷一第39-47頁│││0000│照內頁、健保卡、健身工廠會│告訴人「徵好友讚│②資料卷三第55頁││││員卡翻拍照片及告訴人日常生│友,單身的+1,非│③原審院二卷第79頁││││活私密照片│單身的+2,已經變│││││②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手│人夫的+3,留言你│││││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幾歲,越主動我越│││││00號│愛」等言論│││││③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LineID:000000000│告訴人「十歲起被│││││④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身│他脫光衣服...」│││││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等言論││├──┼────────┼──────────────┼─────────┼────────────┤│30│Line/打狗之光│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Line│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原審院二卷第59頁││││ID:000000000│訴人「徵好友讚友,││││││單身的+1,非單身的││││││+2,已經變人夫的+3││││││,留言你幾歲,越主││││││動我越愛」等言論││├──┼────────┼──────────────┼─────────┼────────────┤│31│ 阿波 羅網論壇(大│未經同意公開發表告訴人之健保│①發表公開文章指述│資料卷三第73、79頁│││陸網站)/乙○○│卡翻拍照片│告訴人「懷孕了,││││││不知道是爸爸的還││││││是男友的。」等言││││││論││││││②發表公開文章指述││││││告訴人「十歲起被││││││他脫光衣服...如││││││今還是擺脫不掉魔││││││爪,每週還有回鳳││││││山陪睡。」等言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