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8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施懷 債務人合麗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即金谷投資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怡青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