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桃簡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芬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5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意圖不法之所有,將他人遺失物侵占入己,所為非是,及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侵占被害人藍色外套價值尚微,事後該外套業已發還被害人 陳尚雍 ,犯罪所生之損害尚輕,兼衡被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