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亦謙選任辯護人許世昌律師被告廖成軍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被告 陳柏榕
陳祈豪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96號、第4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亦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6年。
廖成軍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年8月。
陳柏榕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
陳祈豪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3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4、6至9、11至12、14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5、10、13及附表二至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黃亦謙、廖成軍、陳柏榕、陳祈豪均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栽種、製造及持有,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0年10月底某時開始,黃亦謙及廖成軍分別於不詳網站購買大麻種子後,即在雲林縣○○鎮○○路000號(下稱A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下稱B處所)、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下稱C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之3(下稱D處所)、雲林縣○○鎮○○○○路0號(下稱E處所)等透天厝,接續種植如附表一編號1、3、5、10、13所示之大麻植株,並將室內布置成適合大麻植株生長之溫室環境,購買培養土、提供人工照射、以PH設備確認土壤酸鹼度、以電風扇維持通風,計時光照,黃亦謙並指派陳柏榕、陳祈豪定時灌溉、搭建花架,定期輪流為附表一編號1、3、5、10、13所示之大麻植株澆水施肥,待上開栽種之大麻植株熟成後,作為製造大麻之原料,剪下大麻葉,並使用電風扇等器具陰乾,將大麻葉製造成可供人施用之大麻製品,再以分裝袋真空分裝,使用研磨器磨成粉末捲成大麻香菸。另為免引起鄰居懷疑,並在上開處所之對外窗戶,均分別黏上全黑罩,使外面無從探知房間內部之情形。嗣經警自111年4月12日下午4時至晚上7時許,持搜索票至上開處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一至七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貳、證據能力:依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因本案當事人並未就證據能力有所爭
執(本院卷二第232頁),故不予說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被告黃亦謙、廖成軍、陳柏榕、陳祈豪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二第231頁)及其等於偵訊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亦謙之證述。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成軍之證述。㈣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柏榕之證述。
㈤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祈豪之證述。
㈥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47號搜索票影本6份。
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影本6份。
㈧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39張。
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6份。
㈩刑事警察局鑑識科初步鑑識、雲林縣警察局鑑識科「刑事實驗室」實驗記錄1份。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5份。
蒐證照片15份。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2份。
雲林縣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2份。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現場數位鑑識報告5份。
照片7份。
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扣案物品。
二、綜上,足認被告黃亦謙、廖成軍、陳柏榕、陳祈豪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亦謙等4人前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論罪部分: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
係指長成之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經乾燥後適合於施用之製品而言。故對大麻植株之花、葉、嫩莖,以人工方式予以摘取、蒐集、清理後,再利用人為、天然力或機器設備等方法,以風乾、陰乾、曝曬或烘乾等方式,使之乾燥,亦即以人為方式加工施以助力,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自屬製造大麻毒品之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亦謙等4人栽種大麻植株至長葉,並摘取大麻植株上之葉,使用電風扇等器具陰乾,並製造成可供人施用之大麻製品,再以分裝袋真空分裝,使用研磨器磨成粉末捲成大麻香菸,使之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自屬製造大麻之行為而應論以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準此,被告黃亦謙等4人之辯護人,曾為其等辯護稱本案應僅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仍有審酌之餘地,自均無可採。
㈡被告黃亦謙等4人所犯罪名:
核被告黃亦謙、廖成軍、陳柏榕、陳祈豪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其等持有大麻種子、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製造後持有大麻之行為,為製造大麻之當然結果,均不另論罪。被告黃亦謙等4人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密切接近之A至E處所,先後製造如附表一編號2、4、6至9、11至12、14至15所示之大麻製品,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概括犯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㈢共犯關係:
被告黃亦謙、廖成軍、陳柏榕、陳祈豪就本案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科刑部分:㈠刑之減輕:
⒈被告黃亦謙等4人,就其等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必於審酌一切
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亦即應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是否輕微,並斟酌法定最低刑度是否過於嚴苛,整體判斷有無顯可憫恕之情事。又所謂法定最低刑度,通常固指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之情形,則應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刑度而言。申言之,倘被告別有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該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⑴被告陳柏榕、陳祈豪部分:
審酌被告陳柏榕、陳祈豪於行為時,分別年僅18歲、22歲,均涉世未深,且其等2人在本案分工之情節,相較於其他共犯,顯屬輕微,且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法定最低刑度仍達有期徒刑5年以上,依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觀之,不無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各遞減其刑。
⑵被告黃亦謙、廖成軍部分:
本案被告黃亦謙、廖成軍所犯之罪,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刑後,最低法定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審酌全案情節,被告黃亦謙、廖成軍共同謀議在A至E處所製造大麻,犯罪規模非小,且其等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方犯下本件犯行,而所為復對於社會治安存有相當危害,難認犯罪情節輕微,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辯護人等以被告黃亦謙等2人係初犯且所栽種之大麻並未外流為由,主張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難認有據。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亦謙等4人,無視我國
法規禁令,栽種大麻並製造大麻之行為,所為助長社會不良風氣,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均應予以非難,惟念其等均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考量被告黃亦謙等4人之前案紀錄,兼衡本案栽種及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期間及規模,被告黃亦謙等4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檢察官、被告黃亦謙等4人及辯護人等對於刑度所表示之意見,以及被告黃亦謙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而與父母親及2歲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收押前剛換工作之經濟狀況;被告廖成軍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與祖父母、父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從事送貨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萬多元之經濟狀況;被告陳柏榕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從事送貨之工作,月薪約4萬元之經濟狀況;被告陳祈豪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與兄嫂、叔叔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幫忙家裡務農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伍、關於沒收部分:
一、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4、6至9、11至12、14至15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黃亦謙等4人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而遭查獲之毒品,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時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又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是扣案之大麻植株,雖檢出大麻成分,惟尚未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性質上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大麻,自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大麻種子可供栽種為大麻,雖非第二級毒品,但禁止持有,持有大麻種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設有刑責規定。而大麻植株為自大麻種子發育而來,可供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亦係違禁物而禁止持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5、10、13所示之大麻植株,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揆諸上開說明,扣案之大麻植株,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已製造完成應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別,惟既具有大麻成分,即屬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鑑驗中所滅失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扣案物,均係被告黃亦謙所有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使用之物,而如附表
二、五、六所示之扣案物,則均係被告廖成軍所有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所使用之物,業據被告黃亦謙、廖成軍分別自承在卷,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詳如附表七所示之物,被告黃亦謙等4人均供稱與本案犯罪無關,卷內亦查無證據認定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陸、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段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昆璋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編號代號處所地址1A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2B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3C處所雲林縣○○鄉○○街00巷00號4D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之35E處所雲林縣○○鎮○○○○路0號6F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附表一:
編號名稱數量鑑驗結果詳細位置沒收依據1大麻植株36株①送驗植株檢品36株(原編號A-2-1至A-2-36),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6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3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37頁)。A處所2樓刑法第38條第1項2大麻葉1包①送驗菸草檢品1包(原編號A-10),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2.29公克(驗餘淨重2.28公克,空包裝重1.74公克)。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3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37頁)。A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3大麻植株27株①送驗植株檢品27株(原編號B-6-1至B-6-27),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6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4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39頁)。B處所刑法第38條第1項4大麻葉2包①送驗菸草檢品2包(原編號B-3、B-12),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195.43公克(驗餘淨重1,195.08公克,空包裝總重38.59公克)。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4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39頁)。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5大麻植株24株①送驗植株檢品72株(原編號D-20-1至D-20-24、D-26-1至D-26-48),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9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5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41頁)。C處所2樓刑法第38條第1項48株C處所3樓6大麻渣1包①送驗黃色菸草檢品1包(原編號D-9),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52公克(驗餘淨重0.51公克,空包裝重1.56公克)。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5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41頁)。C處所1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7乾燥大麻2包①送驗綠色菸草檢品6包(本局編號D-10-1至D-10-4及原編號D-11-4、D-14),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88.98公克(驗餘淨重188.88公克,空包裝總重113.34公克)。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5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41頁)。C處所1樓袋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8大麻菸3包9大麻葉1包C處所2樓10大麻植株39株①送驗植株檢品289株(原編號E-15-1至E-15-39、E22、E-33-1至E-33-36、E-47-1至E47-180、E-47-183至E-47-185、E-47-187至E-47-216),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17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6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43頁)。D處所2樓刑法第38條第1項1株D處所2樓36株D處所3樓213株D處所4樓11大麻葉1包①送驗菸草檢品5包(原編號E-9、E-10、E-17、E-29、E-39),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4.13公克(驗餘淨重14.01公克,空包裝總重42.75公克)。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6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43頁)。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1包D處所2樓1包D處所2樓(盆裡)1包D處所3樓廁所12大麻殘渣1堆D處所2-3樓梯間13大麻植株36株①送驗植株檢品36株(原編號F-3-1至F-3-36),經檢視葉片外觀均具大麻特徵,隨機抽樣6株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7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45頁)。E處所刑法第38條第1項14大麻葉2包①送驗菸草檢品3包(原編號F-10-1、F-10-2、F-12),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681.24公克(驗餘淨重680.37公克,空包裝總重69.61公克)。②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6月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2070號鑑定書(偵3196卷二第345頁)。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15大麻渣1包附表二:A處所除附表一以外之扣案物品編號名稱數量詳細位置沒收依據1二氧化碳鋼瓶3個A處所1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個A處所2樓2燈具2個A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定時器2個A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4電風扇2個A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5PHmeter1支A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6電子磅秤1台A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7肥料1個A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罐A處所2樓8營養液調配器具1批A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9燈具2組A處所3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0iphoneSE1支F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附表三:B處所除附表一以外之扣案物品編號名稱數量詳細位置沒收依據1二氧化碳鋼瓶2個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燈具3組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定時器3台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4電風扇1台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5PHmeter1個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6肥料2個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7培養土1包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8電子磅秤1台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9工具1批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0定時器1台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1肥料1批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2營養液調配器具1批B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附表四:C處所除附表一以外之扣案物品編號名稱數量詳細位置沒收依據1二氧化碳鋼瓶1個C處所3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燈具2組C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4組C處所3樓3定時器2台C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4台C處所3樓1組C處所1樓4電風扇1台C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台C處所3樓5PHmeter1台C處所1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個C處所3樓6PH緩衝液1批C處所3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7肥料及器具1批C處所3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8光譜偵測儀1個C處所1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9CO2偵測器1台C處所1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0吸食器1組C處所1樓袋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1捲菸紙1盒C處所1樓袋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2捲菸器1個C處所1樓袋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3研磨器1個C處所1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4種植袋1批C處所1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5培養土及花盆1批C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6工具1批C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7除濕機1台C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8種植器具1批C處所3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9電子磅秤1台C處所3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0乾燥設備1個C處所1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1封裝工具及封裝袋1批C處所電梯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2種植器具1批C處所3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3iphone11(含SIM卡)1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附表五:D處所除附表一以外之扣案物品編號名稱數量詳細位置沒收依據1培養土及大麻葉1批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疑似大麻葉1個D處所4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二氧化碳鋼瓶1瓶D處所2樓梯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4二氧化碳觀測器1台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5燈具2組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組D處所2樓4組D處所3樓1組D處所4樓6定時器2台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台D處所2樓4台D處所3樓1台D處所4樓7電風扇1台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台D處所3樓8PHmeter1支D處所2樓廁所(梯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支D處所3樓9PH緩衝液1瓶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0肥料1批D處所2樓廁所(梯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瓶D處所2樓廁所(梯間)1袋D處所4樓11剪裁工具1批D處所2樓廁所(梯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2剪刀1支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3花盆1批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4遮光設備1組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5培養土1批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袋D處所3樓1批D處所4樓16感光儀1台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7溫濕度計1台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8壓力針2組D處所3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9除濕機1台D處所3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0掛網1批D處所3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1種植袋1批D處所4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2噴灑裝置1個D處所4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3溫溼度計1台D處所4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4網袋1包D處所2樓廁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5生根粉2包D處所1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6培養土及種植器具1批D處所1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7電子磅秤1台D處所2樓廁所(梯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8壓力針2組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9種植器具1批D處所2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0噴灑裝置1個D處所4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附表六:E處所除附表一以外之扣案物品編號名稱數量詳細位置沒收依據1肥料4罐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2除濕機1台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二氧化碳鋼瓶3瓶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4燈具4組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組E處所5定時器4組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6電風扇2台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7PH緩衝液5支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3罐(起訴書記載為3支)E處所8照度計1支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9電子磅秤2台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0筆記本1本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1剪刀3支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2培養土及花盆1批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13紙箱2箱E處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附表七:
編號名稱數量詳細位置1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A處所2鑰匙(科虎路108號)1個BMZ-7291車輛上查扣3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B處所4K盤1個C處所5吸食器1個C處所1樓袋內6捲菸紙1包C處所1樓7殺蟲劑1批C處所1樓8鑰匙(虎興南路110號)2串C處所1樓9毒品咖啡包11包C處所10搖頭丸1包C處所11iphone12(含SIM卡)1支C處所12iphoneXS(含SIM卡)1支C處所13iphone13(含SIM卡)1支C處所14iphone6S(含SIM卡)1支C處所15租賃契約書1本D處所樓16住宅租賃契約書1本E處所17鑰匙(興東七街56之3號)1串F處所18鑰匙(虎興西八路1號)1串F處所19鑰匙(三菱BMZ-7291號)1串F處所20iphone13ProMax1支F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