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友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孟維 兼 林素慧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永宏 兼林素慧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奕丞 即林素慧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思懿 即林素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孟維、陳永宏、陳奕丞、陳思懿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素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6年1月20日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孟維、陳永宏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3,125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更正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