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6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謝騏 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