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61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謝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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