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章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650號、第1051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