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 賴峻偉
王惠娟 被告 江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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