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徵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1號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費用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丙○○、甲○○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受法律扶助暫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1460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47926元,原告應繳十分之六即28756元,被告應繳十分之四即19170元。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