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俊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俊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俊沛前犯詐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盧俊沛於103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091
02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