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聲請人 馮麗珍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非遺失股票之股東。倘基於繼承關係,請補正下列資料: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正本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遺產(股票)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應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