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庚○○
己○○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辛○○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5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查明丙○○○之扶養義務人(配偶、子女等)共幾人,並提出證明。
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玲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