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343號聲請人 謝瑞恆 聲請人 謝彣隆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陳淑鈴 人前列三人共同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相對人 劉俊平 即昇豐工程行相對人大家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瀞蔆 相對人 蔡易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司執全字第七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法扶保字第一○○○二○一七號),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61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為擔保,聲請執行相對人之財產。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大家娛樂有限公司、蔡易杰、劉俊平即昇豐工程行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之保證書,爰聲請准予返還保證書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全字第733號及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617號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之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