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湖小字第630號
原 告 汪士強
被 告 林鴻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此係依原告於民國105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減縮聲明)。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8,700
元用以繳交學費,雙方約定被告應於104年3月24日領到教
育部核給之研究生補助費後歸還,詎被告屆期後竟未依約償
還借款,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付並加計法定利息。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未遵期償還借款債務之事實,業據
提出借據為證,又被告未到庭,所提書狀雖稱尚有糾葛,然
未附具體理由,無從認有消滅或妨礙請求之事由存在,依調
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本金及
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0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