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69號聲請人 林國威 相對人 薛宴玲 即啟源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⒈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新臺幣15,50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⒊上述和解金款項新臺幣15,500元,對造人應於111年8月17日(星期三)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之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5,50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積欠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1年8月1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⒉雙方合意:對造人應給付申請人新臺幣15,500元,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⒊上述和解金款項新臺幣15,500元,對造人應於111年8月17日(星期三)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原留薪資帳戶內。…」,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5,5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