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7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7246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翊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智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相對人對於銘泰汽車保養行之薪資債權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商號之型態可分為獨資商號及合夥商號,在獨資商號情形,商號即為所有人,故商號僅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悉歸屬商號所有人。
二、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銘泰汽車保養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保養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相對人,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在卷可稽。上開商行既為獨資商號,依前揭說明獨資商號為所有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名稱,實質上獨資商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財產悉歸屬獨資商號所有人所有,故獨資商號所有人對於自己之獨資商號並無營利所得債權之可言。準此,其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旨。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