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小字第267號原告 楊正雄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全名、主事務所所在地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應補正被告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