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 劉中興 即債務人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聲請人劉中興清算事件,清算財團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劉中興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債務人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財產僅有西元1996年份之日產NISSAN自小客車,已無甚變現價值,此外別無可供變價之財產。末查債務人與前配偶 葉淑珠 已於民國94年7月11日離婚,縱債務人與前配偶間有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其請求權已逾兩年。
三、綜上,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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