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2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9號3聲 請 人4即債務人 王淑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5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代理人(法辛佩羿律師7扶律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8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9主 文10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12二之限制。
13理 由14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15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16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17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18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19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20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21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22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23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24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25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26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民國(下27同)107年11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07年12月28日生效施28行之本條例第64條之1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29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30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31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財產無清算32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第一頁1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時,法院宜認債務3人已盡力清償。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亦明定,債4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5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之。同條第2項明定,6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7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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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9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10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達盡力清11償:12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1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14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保單解約金,此有15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16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僅17產險),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18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9㈡查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其20任職福洋國際(綜合)旅行社有限公司擔任業務,每月薪資21平均為25,000元,此有該公司薪資明細、債務人任職名片在22卷可稽,另參考其各月薪資平均值、債務人民國54年生,現23年54歲,且患有憂鬱症,此有精神科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24書、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門診預約單可稽,是債務人更生履25行期間每月收入以25,000元核列,應堪採信。債務人提出每26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7,500元,清償六年共計72期,總清27償金額為540,000元之更生方案,是其每月僅餘17,500元可28供其每月必要支出【計算式:25,000元-7,500元=17,50029元】,依民國108年1月17日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30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3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32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33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新修正之本條例第64條之第二頁12第1項亦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2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定3之,查本件債務人所核列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總額為17,5004元,低於108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4,666元之1.25倍即17,599元,是該必要支出之數額,毋庸提出證明文件;6且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540,000元,是7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身生活必要費用後餘之全部用以清8償【計算式:(25,000元-17,500元)×72期=540,0009元】,且其每月核列必要支出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每人每10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其金額已屬節約,並無奢侈、浪11費之情事,參照前揭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12之規定,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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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14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15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16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17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18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19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20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2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2官提出異議。
23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2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25附表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26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40,000元
2.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3,458,654元
3.總清償比例:15.61%
4.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5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7,5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分配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第三頁(續上頁)1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5.債權人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產生些微誤差,請各債權人於第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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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0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4,400元
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06元
03、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337元
0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481元
0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117元
06、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35元
0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4元3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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