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交易字第6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吉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吉成於民國102年6月21日上午7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往仁愛路方向,行經逸仙路26巷時,原應注意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陳建麒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對向車道,因閃避不及,兩車不慎發生擦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肩部挫傷、右肘挫傷及擦傷、頭部外傷及腹壁挫傷、右肩部挫傷、右肘關節開放性傷口、右手指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孫吉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建麒已於本院審理期間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
102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35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