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李增俊
吳愛治 上列原告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