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4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易勳(原名蔡宏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43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張志偉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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