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正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正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正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6年2月(其中1年已執行完畢)及1年1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接插執行另案殘刑2月16日,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4840號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1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