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建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嘉義縣六腳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川崎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圓圓 律師被上訴人祐信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素秋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邱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