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文義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
徐明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106年7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6年7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7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