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72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林帥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㈢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捌佰玖拾伍元,及其中貳萬肆仟柒
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肆仟叁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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