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斌於民國92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
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04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2日止累計133,25
1元正未給付,其中127,358元為本金;4,903元為利息;9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斌於民國93年06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2日止累計152,
244元正未給付,其中146,153元為本金;5,910元為利息;18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斌於民國95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90,00
0元,約定自民國95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2日止累計235,
530元正未給付,其中226,402元為本金;8,900元為利息;2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陳斌於民國93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2日止累計43,975元正未給付,其中43,185元為本金;775元為利息;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317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斌│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127358││4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斌│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計│││146153││4月23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斌│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5%│││226402││4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陳斌│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43185││4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