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9號聲請人 歐晉德 即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四、五、六、八、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修改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善牧基金會)董事長,因善牧基金會第7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善牧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4、5、6、8、14條,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甚明。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善牧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章程修改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