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視特眼鏡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7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之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視特眼鏡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