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請人 莊茂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惠玲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107年5月8日之金錢消費貸款之債權證明文件(依臺端所提出之本票、簽收證明書其中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似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約定之債權內容不符)。
三、請提出相對人曾惠玲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中溪洲段696、6
98、711、712、794、795、796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相對人曾惠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