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梁宗憲 律師被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尚有下列事證應予調查:
㈠兩造應陳報:
附證一、二之「 阿榮梓成 合作經營之開銷項目及簡要表」,其中記載梓成支出金額為203萬4943元,係如何計算得出?請檢附相關事證供參。
㈡被告應陳報:
系爭11區土地之甘薯是否被告所採收?採收之數量、銷售價格及對象為何?又系爭13區被告土地採收後如何與原告會帳?會帳方式及結果為何?請提出具體事證詳為說明。
㈢向農糧署函詢下列事項,並請檢附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
⒈台農66號甘薯於民國96年度每公頃之產量及市場銷售價格為
何?於高雄縣旗山地區其產量及價格有無不同?是否尚應區分不同月份而有不同結果?⒉台農66號甘薯自種植以迄採收之生產週期為何?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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