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47號原告 陳志如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文鈞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