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簡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簡調字第1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鈺敏 即 林淑美 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惟迄今無相對人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