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確定。竟不知悔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四日復犯侵占遺失物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九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以及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影本及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饒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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