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竹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蕭美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