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董事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當事人能力之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固據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親民技術學院董事會,惟查董事會既非法人,無當事人能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