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林義祥 被告 林耕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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