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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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告 李自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華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以查報其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復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不動產之正確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提出系爭不動產之鑑價報告(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等證明,又系爭不動產位於市內交通便利繁華地段,自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作為房屋之市價即交易價額,附此敘明),以查報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號2,644.39859/1000002臺北市○○區○○段○○段000號392.39859/100000
二、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建物門牌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2樓之279.13(含陽臺8.02、雨遮2.07)全部2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3樓23.99(含陽臺2.79)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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