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540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代理人 黃子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唯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54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付款地001 古明生 、 夏美華 、 張瓊月 、 古榮正 81年11月24日未記載200萬元臺北市○○○路000號前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