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3月4日下午2時20分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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